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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imtoken钱包苹果 2023-06-12 06:58:24

杨天义律师,专注于新型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研究,现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法律咨询方式见首页顶部)

思维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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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一、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技术人员”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先对“技术人员”做一个简单的定义。 技术人员,顾名思义,就是在虚拟货币平台上从事技术相关工作的人员。 “技术相关工作”,就虚拟货币而言,其实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比较宽泛但又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概念。 我们可以简单列举一个技术人员在虚拟货币案例中可能进行的工作:

1、核心研发类:

①虚拟货币本体的技术研发及上链工作;

②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建设、开发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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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虚拟货币交易软件及APP开发;

④虚拟货币钱包及支付模块开发;

2、技术维修类:

⑤ 支付渠道的接入和维护;

⑥交易平台、交易软件、钱包等技术维护工作;

3.前端制作及后处理:

⑦交易软件、APP、网页的前端制作;

⑧白皮书撰写工作;

⑨ 宣传画册、视频等素材的编辑、制作及后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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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类:

⑩ 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工作,如拨币、外盘保护等。

根据在实践中遇到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笔者将工作内容分为核心研发、技术维护、前端制作及后处理、交易四大类。 其中,前两类主要是编程等技术性工作; 第三类包括技术和材料加工工作。 第四类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工作,如有调整后台技术参数的情况,一般由技术人员处理; 如果与技术无关,纯交易工作通常由专门的交易员处理; 技术人员有拨币、运营和保护市场的工作。

其次,“技术人员”除了对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归纳外,还可以按照职级分为技术主管(技术主管)、技术主管和一般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是对平台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的人; 平台开发模块较多的,可安排不同模块的技术负责人,即技术负责人,负责某一技术模块或部门,级别低于技术负责人; 一般技术人员是在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主管的领导和指挥下,从事具体技术工作的基层技术人员。

最后,根据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聘请技术人员和外包技术人员。 聘用的技术人员通常是平台通过招聘方式聘用的员工,平台将向其支付工资、奖金等固定工作报酬; 外包技术人员通常属于独立于平台的软件开发公司。 平台方根据开发要求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向软件公司支付费用。 软件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完成开发工作,并向技术人员支付报酬。

之所以需要首先对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服务方式进行归纳和区分,是因为不同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级别不同,会影响到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有罪与无罪。 . 这种罪行和那种罪行、轻罪和重罪之间的区别。 总之,司法办案和律师辩护都是从这些角度出发,判断技术人员犯罪、责任和处罚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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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人员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犯罪情况

1.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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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诈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266条规定,发行虚拟货币或者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罪,是指违反刑法第224条之1的规定,组织、领导发行虚拟货币、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会员资格。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进行诈骗财产。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虚拟货币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或者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发行虚拟货币或者买卖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

4.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罪,是指违反《刑法》第225条规定,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货币及衍生金融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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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信息网络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罪,是指违反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和服务器服务。为他们的罪行。 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协助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6. 伪装、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犯罪和洗钱

虚拟货币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及利用虚拟货币隐匿、转移、转移、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包庇、隐瞒的行为

虚拟货币洗钱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采用特定方法包庇、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等犯罪活动。 、贪污贿赂犯罪、蓄意破坏等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收益来源和性质,包括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为他人或为自己洗钱。

三、技术人员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法律风险简析

以上八项罪名是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的常见罪名。 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应当根据案件情节具体分析。 从实践经验来看,涉及虚拟货币案件刑事法律风险的技术人员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1. 技术人员涉嫌的罪名依初犯案所涉罪名而定,或独立构成其他罪名

刑事案件中的罪名是由主犯,尤其是初犯确立的,虚拟货币案件也不例外。 虚拟货币案件的首犯通常是虚拟货币或交易平台的始作俑者和实际控制人,也是最终的受益人。 以诈骗罪为例,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诈骗罪成立,研发平台技术负责人被认定为从犯,技术人员也构成诈骗罪。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将交易软件开发或前端制作等技术外包给其他软件公司,软件公司技术人员独立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又如,技术人员的主要工作是为平台配币、刷票据、过滤平台资金或虚拟货币等,可能单独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洗钱罪。 .

2、在共同犯罪中,技术人员一般按从犯处理,特殊情况下按主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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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独立于平台的运营、推广和资金分配比特币诈骗案员工如何处理,依赖于平台的核心业务比特币诈骗案员工如何处理,在此类案件中通常将技术人员视为共犯。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将技术人员作为主犯的情况。 例如,技术负责人参与了平台发起、规划、研发等全过程,是平台的最终受益者之一,属于平台的核心人员。 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

3、工作内容不同会影响技术人员的犯罪风险

一般来说,上述“核心研发”工作,由于涉及虚拟货币研发、交易平台搭建、软件开发等本案核心工作,会成为案件的首要对象。司法机关的关注。 这类证据的收集也是破案的关键。 因此,“核心研发”技术人员的犯罪风险较高。 根据与主犯的亲近程度、与犯罪意图的联系以及主观认识的程度,该人员在实践中可能与主犯构成共同犯罪。 “技术维修”、“前端制作及后处理”、“管理”技术人员的犯罪风险相对前者要小。

4.不同级别的技术人员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如上所述,技术人员可分为“技术主管(technical director)”、“技术主管”、“一般技术人员”等。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会遵循梯度量刑的原则,因此对不同职级技术人员的定罪量刑会有一定的梯度差异。 一般来说,量刑梯度是“技术主管>技术主管>一般技术人员”。 因为技术总监带领整个技术团队的工作,甚至参与了整个发币和搭建平台的过程,罪责相对于技术主管要重一些,一般技术人员从事的是基础劳动在他人的指挥和安排下工作。 在量刑梯度的底部,定罪量刑相对较轻。 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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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义律师擅长的领域:

1、区块链业务领域:专注于虚拟货币发行、挖矿与交易、虚拟货币合约、期权交易、区块链游戏等涉及诈骗、传销、非法经营、求助信、隐匿犯罪所得、洗钱、刑事辩护等开设赌场等犯罪合规审查;

2、金融业务领域:重点关注私募基金、支付结算、外汇期货、“地下钱庄”、“套路贷”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非法集资犯罪、诈骗、传销、洗钱等刑事辩护及商业合规。

3、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案件及传销行政处罚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